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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受理吴春红1872万元国家赔偿申请

2020-06-07红星新闻 A- A+

  6月2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从吴春红代理律师李长青处获悉,吴春红已正式向河南省高院递交1872万余元的赔偿申请书。

  河南高院决定受理吴春红国家赔偿案

  李长青律师提供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内容显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吴春红以再审无罪赔偿为由,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经审查,其赔偿申请符合立案条件,该院决定予以受理。

  据红星新闻记者此前报道,吴春红《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他请求河南高院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972余万元、精神损失赔偿500万元、误工费和补偿费200万元、相关医疗费用200万元,以及伤残赔偿金(具体金额待伤残等级鉴定后计算)。

  同时,吴春红要求河南高院在商丘市范围内,为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人生最好的16年就这样过去了,再也回不去年轻的时候,再也做不了年轻时候想做的事。”吴春红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称。

  吴春红还说,冤案平反至今,当年办案人员均未被追责,精神损害未得到任何形式的弥补,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不应当再降低,请赔偿义务机关综合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万元。”

  李长青律师称,申请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是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最高5倍来计算,“我们认为日平均工资的规定不足以弥补吴春红的损失,要求参照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2款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赔偿。丧失自由也是误工的一种极端形式,举重以明轻,损害健康导致误工都可以赔偿5倍,无端坐牢为什么不可以?”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权县周岗村两名孩童“毒鼠强”中毒,一死一伤,吴春红被认定为因琐事“投毒报复”的凶手。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中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河南高院三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2008年10月,商丘中院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次年7月,河南高院维持该判决。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进行再审。

  2019年10月24日,该案重审。2020年4月1日,吴春红“投毒杀人”案再审宣判,河南高院认为,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无罪。

  4月1日上午,吴春红无罪释放。从2004年11月20日被刑拘,到无罪出狱,吴春红被羁押了整整561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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