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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竞业限制?看完这则真实案例您就明白了!

2018-08-06 A- A+

  2017年2月12日,对于王诚(化名)而言是一个特殊的日子,这是王诚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清晨,王诚早早端坐在电脑前,双手磨搓着,手心处沁出微汗,王诚深深的吸了一口气,慎重的向数家互联网企业发送了求职邮件。看着电脑上显示出的“邮件发送成功”,王诚如释重负,摊靠在椅背上,陷入了回忆。

  

 

  职场小白,斗志激昂

  2010年5月中旬,王诚终于成功拿到了L公司的Offer。2010年7月1日,王诚刚刚毕业,立即与L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诚担任技术工程师,月工资一万元。同时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载明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两年内,王诚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L公司需向王诚支付每月三千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且如王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王诚需返还己经收取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并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

  初出茅庐,铤而走险

  2015年年初一家猎头公司找到王诚,表示白云公司愿意重金聘请王诚担任其公司的技术总监,工作内容与在L公司的基本一致。次日,L公司人事向王诚发送电子邮件,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2月12日解除,但告知其离职后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王诚此时方想起自己入职之初签署过《竞业限制协议》。这可如何是好?最终,王诚抱着侥幸心理于2015年3月1日入职白云公司。

  入职三个月,平安无事,L公司按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直到2015年7月1日清晨,王诚突然接到了仲裁院的电话,仲裁员告知王诚,L公司已经以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申请劳动仲裁。王诚十分诧异,自己入职以来从未与L公司有过交集,L公司是从何知晓自己的就业动向呢?原来2015年5月中旬,王诚曾代表白云公司参加了一次互联网行业交流会,当日L公司恰巧在同一大厦的同一楼层的相邻会场举办新闻发布会,而王诚出入会场的过程中恰巧被L公司的人力总监张信看见,并对王诚的整个发言进行了录像。

  面对L公司出示的证据,王诚无言以对,承认自己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但希望能够协商解决。L公司念及王诚态度良好,表示愿意放弃违约金,但要求王诚返还已经收到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要求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王诚表示同意,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

  职场老炮,再次涉险

  王诚从白云公司离职后,转行从事了销售工作。2016年2月王诚再次入职一家互联网公司-小草公司,担任技术总监。小草公司是互联网行业内一家名不经传的小公司,王诚相信这次肯定不会被发现。

  不成想半年后王诚入职小草公司的消息再次被L公司知晓,2016年9月L公司再次申请仲裁,但仲裁阶段L公司无法证明王诚入职了小草公司,最终仲裁驳回了其申请。L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提起诉讼,同时申请法院调取王诚的社保缴费记录,法院予以准许,但调取的结果显示,小草公司并未为王诚缴纳社保。一次偶然的机会,L公司得知小草公司所在大厦的物业公司规定,凡在该大厦办公的人员,如需停车均需办理停车证,同时需要出具在职证明,以证明其为大厦内用人单位的员工。

  L公司立即再次申请调查取证,法官前往大厦物业公司处调查取证,却发现王诚并未办理过停车证。随即法官在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查找到了小草公司办理饭卡的人员名单,该名单加盖小草公司公章,并载明“以下人员均为我公司员工,请配合办理饭卡”,王诚的名字和身份证号赫然显示其中,再经查询,每月月初小草公司都会向王诚的饭卡中转账支付300元,备注为饭补,且每月都有不定额的消费。

  面对法院调取的证据,王诚无言以对,只得承认自己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最终,法院判决王诚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支付违约金3万元,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官释法:诚信精神与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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