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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可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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