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被告人的户籍地就是被告人的居住地,但是当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非户籍地(住院就医的除外),该地即为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此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该经常居住地为被告的居住地。
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