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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后,获得的收益农民能拿到多少?

2017-09-18 A- A+

  随着流出承包地农户的不断增多,流转形式不断增多,流出总规模不断增大,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安排越来越不适应要求了。这是因为,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他让渡了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就失去了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联系。倘若真是这样,那么土地经营权流转越活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成员组成就越复杂,

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

  现有的说法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土地拥有承包权和经营权,他们只是把经营权流转出去,承包权仍然留在手中。这种说法值得商榷。前面已经指出,农民通过“大包干”得到了自主劳动的权利,而不是同时得到自主劳动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三个权利。对于土地流转引发的问题,不应在原有产权结构里寻找新的解释,而应对现有产权结构做进一步完善。

  为了保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稳定性,并让土地经营权流转变得越来越活跃,最适宜的办法是把隐含的土地股权显性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际上是凭借着他们拥有集体土地的股权得到承包权的。20世纪50年代的农村集体经济,是以农户土地折股入社的方式形成的。现在将隐含的、模糊的股权显性化、具体化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集体土地股权显性化有三个好处:第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益能得到法律保护,并能保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稳定性。第二,有效解决农户让渡了承包土地经营权而使其失去与集体土地关系的问题[5]。第三,规范土地流转主体。土地经营权的权益是有限的,为了减少参与分配的主体,必须规定只有集体经济组织和拥有集体土地股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流转其可支配的土地经营权。从流转得到的土地经营权不能再流转,以免出现一轮又一轮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以及一个以流转土地经营权为生的经纪人群体。农村集体土地股权是长期不变的,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它适宜用股权证的方式界定。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是经常变动的,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它适宜用契约的方式加以界定。拥有集体土地股权证(相当于房产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既可以自己使用归于其名下的集体土地经营权,也可以把归于其名下的集体土地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让渡给承租人使用,此时集体土地股权证(房产证)仍在自己手里。农户让渡土地经营权的权益通常是正的。不过面对农地不能常年闲置的政策规定,农户也有可能为了保护自己的土地股权而接受其让渡经营权权益为负的结果。

  集体经济组织向其成员发放土地股权证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不可分割。集体土地股权按照公平原则在有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实现了集体土地的按份共有。拥有土地股权证的农户是参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最小的和最重要的主体,但不是唯一的主体。拥有土地股权证的农户采取集体行动,有助于降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交易成本,有助于找到经营能力更强、出价更高的土地经营权的需求者,有助于提高中国农业的市场竞争力。当然,这是完全自愿的农户集体行动。由此可见,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而集体土地的股权和经营权既可以分割,又可以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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