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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乃洲:土地流转要依法依规讲公平

2017-09-19 A- A+

   眼下,各地农村正在如火如荼地搞土地流转,而这件事刚一开始,对要不要土地流转村民们俨然分成了两派。一派是愿意流转土地的,主要是那些老弱病残和常年在外打工的村民,他们基本是没有能力种地或不愿意种地了;另一派当然就是不愿意流转土地的人,他们大多数年龄在50、60岁上下,还有劳动能力,外出打工又难,加上多年种惯了自己的土地,对土地有一种特殊感情。同时,他们也看到自己种地的收益实际上要比土地流转出去的收益大一些,比如,现在大多数地方土地流转的价格在每亩地800、900元至1000元,但农民自己种地的收入一般要达到1500至2000元。还有村民担心的是,土地流转给种田大户后,如果遇上严重的自然灾害或农作物病虫害,造成粮食产量大减,种田大户无法兑现土地租金或毁约或跑路,那损失就更大了。所以,这些村民不愿意流转土地。

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

  但是,土地流转又似乎是农村改革的一个基本趋势,各级政府都把它当作重要的工作来抓。尤其是农村的基层干部就像是在接受一项政治任务,天天走村串户地劝导村民进行土地流转。而一些想借助于政府给予种田大户经济补贴谋求获得更多土地成为所谓农场主的种地大户,也常常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拉关系找后门催促着土地流转。对那些愿意流转土地的村民倒不用费多少口舌,人家会主动签字表示同意;而对那些本就不想流转土地的村民来说,村干部倒要费很多的口舌,甚至以断路、断水、不给机械耕作等威胁性的手段逼迫人家流转土地。有的村民经受不住威吓,只能违心又不舍地把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也有一些铁了心的村民还是坚持自己的想法,不愿意流转土地,同时又担心种田大户和村里给自己今后种地设置种种障碍。

  实际上,农村土地流转不是随随便便简简单单地流转,而是有国家法律的明确要求,还有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各项政策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又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就规定,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等等。

  这些法律法规就是说,虽然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是一种趋势,但不管是对自愿流转土地的村民还是对不愿流转土地村民,都要依法保障他们拥有土地的权利,都要公平合理地保障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防止各种不公平现象的发生。比如,承包地较少的农户流转土地后仅靠一点土地租金能否维持基本的生活?或者种田大户因粮食减产无法兑现出租土地村民的租金,那出租土地的农民损失又有谁来补偿?再如,自耕自种的村民与种田大户在道路通行、抗旱排涝、土地翻耕、庄稼收割等方面发生矛盾时,基层组织及干部是否能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帮助解决各方在种地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等等。

  所以,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依照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来进行,不是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想怎么搞就怎么搞,更要防止一些人利用土地流转的机会侵犯群众的权益给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和矛盾是难免的,地方政府及基层组织一定要客观正确地认识矛盾和冷静地进行分析,依法依规地努力找到解决矛盾的最好方法,让每一个农民都能享受到农村改革带来的实惠,让他们看到农村美好的未来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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