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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互换几年后土地补偿款应该属于谁

2017-11-20 A- A+

   经典案例:

  谢玉(化名)和王飞(化名)同属于通力村的村民,谢玉有家庭承包地20亩,王飞有家庭承包地10亩,谢玉为了耕种方便,于2004年与王飞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自愿用其20亩承包地与王强的10亩承包地进行交换,以后的权利义务各自承担,但双方未办理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2013年,当地政府征收土地,谢玉原来的20亩承包地正好在征地范围之内,当地政府将补偿款全部支付给了王飞,谢玉认为该20亩土地仍然在自己的名下,补偿款应给自己,于是与王强产生了纠纷。

  法律分析:

  谢玉与王飞口头达成互换承包地的协议是否有效?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谢玉与王飞口头达成的互换承包地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形式要求,而且谢玉与王飞均承认达成口头协议及互换承包地这一现实。所以,谢玉与王飞互换承包地的协议合法有效。其次,我国法律规定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也可以不办理变更登记,只是不办理变更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谢玉与王飞虽然没有办理登记,但是并不影响王强拥有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谢玉对互换后的承包地享有经营权。

  最后,如何认定互换承包地的期限?由于谢玉与王飞对承包地的互换期限没有明确约定,但是王飞互换后就一直耕种,且将承包地变更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所以,谢玉与王飞是永久互换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进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人股等方式。本案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互换的方式流转,互换是指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互换的性质:首先,互换要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与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土地互换,是无效的;其次,以互换的方式流转,应到村委会进行备案,并可以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但未办理备案或者变更登记的,并不影响互换的效力;最后,互换双方原有的承包关系消灭,新的承包关系产生。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的补偿,由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是归村集体所有的,如何分配由村民会议决定;安置补助费是支付给被安置人口的,是对承包经营权人失去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因此这部分补偿是要支付给承包经营权人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土地上的附着物的一种补偿,因此这部分补偿是对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所有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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