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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流转为何是骗人的把戏?

2017-12-10土地法律 A- A+

   买卖合同再揭托管造林真面目

  潘教授花74200元投资20亩林地,如果一切正常,在7年后只能收回17080元,亏损额将达到57120元,与林地公司宣传的60%-70%的高额回报完全是背道而驰

  托管造林、林地流转买卖从去年底、今年初开始逐步冒头,到今年年中各种名目的造林公司在北京、河北、内蒙古等地大肆敛财,风头日盛。由于造林公司采用类似传销的各种手法极富鼓动力,许多不明真相的民众纷纷上钩。日前,网易商业报道获得了一份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与林地投资人签署的林地流转买卖合同和林地托管合同。姑且不论其他,通过这些真实合同条款的分析,造林公司空手套白狼的面目即昭然若揭。

  北京某著名大学一位潘教授至今仍相信他投资的20亩林地能为他带来丰厚的回报。但孰不知潘教授与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商品林流转合同》和《商品林委托管护合同》注定要让自己竹篮打水一场空。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敬云川说,林地公司正是利用投资人缺乏法律常识,通过这份有严重误解的合同为自己行骗铺下了伏笔并穿上了合法的外套。

  仔细分析《商品林流转合同》一切都水落石出。这份长达四页的合同从宽泛的意义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潘教授投资了74200元人民币,获得了位于霸州市煎茶铺县中煎街总共20亩林地的近5年的使用权(从2004年6月29日-2009年3月30日),其回报无非是在此期间采伐林木所获得的收益。这样,种种问题便出现了。

  其一,合同并未阐明该公司具有该林地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公司亦并没拿出有效证据证明该林地为其所有。也就是说,潘教授买到的林地是一块并没有明确所有权的林地,很大的可能是位于霸州市煎茶铺县中煎街这块20亩林地并非该公司所有。事实上,许多投资人签完合同,交完钱后,迟迟拿不到林权证。林地公司往往以“正在办”进行推脱。

  其二、该合同没有明确林地的具体位置,“霸州市煎茶铺县中煎街”是一个宽泛的地理位置,合同上只是具体到了中煎街,但到底是中煎街哪个地方合同没有讲清楚。事实上,许多林地公司带投资者去现场查看,所去的地方大多是同一块林地。事实上是,许许多多的投资者买的很可能是同一块林地。

  其三、该合同规定投资人可自主采伐该林地获取收益。但是国家森林法规定,个人采伐林木必须要获得采伐证。合同中规定投资人必须在2009年3月30日必须要采伐完毕,但并没有规定该公司要为投资人办理采伐证。这样问题便暴露了,但投资人想采伐时,或许国家法律并不许可,这样投资人岂能获取收益?

  其四、即使以上问题皆能解决,但按合同约定,潘教授也完全不能获得林地口头承诺的高额收益。该合同规定,该20亩商品林为现林,是于2002年3月15日至2002年3月30日已种植完毕的速生杨,其中每亩规定栽种42棵。潘教授总投资为74200万元,包括该商品林7年的土地使用费、苗木费、种植费及苗木生长的相关费用,这样算下来,每亩潘教授即投资了3710元,具体都每棵速生杨上的成本为88.3元。但实际情况是,目前两年生杨树苗一棵市场价不过0.7元,8年生杨树每颗约20多元。

  也就是说,潘教授花88.3元投资的一颗速生杨,在7年后的总价值大约是20元,每颗速生杨潘教授要亏68元左右。这样潘教授投资74200元,如果一切正常,在7年后只能收回17080元,亏损额将达到57120元,与林地公司宣传的60%-70%的高额回报完全是背道而驰。

  敬云川律师说,潘教授等投资人只是轻信了林地公司的蛊惑,并没有仔细算这一笔经济账,以至于被蒙蔽。

  另外,该合同约定,合同双方如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争议提请北京仲裁委仲裁。敬云川律师分析,这也是林地公司为自己逃避责任所设的退路。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可通过到法院打官司和提请仲裁委仲裁两种方式进行。提请仲裁委仲裁不同于打官司,它是一次性裁决,而且在裁定时更多的是考虑合同双方的意愿,而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条款。“在林地公司看来,提请仲裁委仲裁对他们是有利的。从该合同来看,林地公司是聘请法律届人士做过专门研究,设置出来的,一旦投资人上钩,或许最终将哭诉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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