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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农业用途的土地流转合同可以解除吗?

2018-02-28 A- A+

  最近在代理四川省某市某村多户的土地流转案件中,其他村民经常问道已经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能解除吗?合法的土地流转协议当然不能随便解除,但违法的土地流转协议是可以解除的。经仔细研读该村土地流转协议发现,该村土地流转是为了建设非农业的项目,史律师认为:改变农业用途的土地流转合同是无效的,当然是可以解除的。

 

  一、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应当属于强制性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该法第第十二条规定:“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可见,对于“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均使用了“不得”或者“禁止”一词,从文义解释当属“强制性规定”无疑。

 

  二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应当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从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进行判断,《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农村家庭承包方式关系到每个农民的生存,事关农村社会的稳定大局。若认定司法实务中认定改变农业用途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有效,必然会构成对我国农村的稳定产生极为重大的冲击。改变农业用途的强制性规定,是针对行为内容作出的,并不是针对单纯限制的是主体的行为资格作出的,任何人只要作出该改变农用地的农业用途的,均应当无效。故从否定性识别上来判断,改变农业用途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来判断《物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这是国家禁止改变耕地用途强行性规定,如果这种合同客体得以履行,将会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通过允许土地流转协议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对我国十八亿亩耕地的红线会产生重大冲击,从某种意义上将,最终可能导致大批农民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土地。

 

  三改变农业用途的土地流转合同如何来解除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改变农业用途的土地流转合同是无效合同,该土地流转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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