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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新农村建设动迁安置政策

2017-10-18 A- A+

   咸阳是陕西的重要城市,为了建设新农村,对于一些老旧的房屋,是需要进行动迁的。拆迁需要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政府应该出台新的政策。那么,咸阳新农村建设动迁安置政策是怎样的呢?今天,农权法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动迁安置

  咸阳新农村建设动迁安置政策

  征地补偿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管理,分级负责实施的制度。

  (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二)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建设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或农村村民协商征地事项。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出现征地补偿费用概算以外的不可预见费用,由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用地单位另行结算。

  征地补偿费由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征地补偿。

  征用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需要统一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征用耕地用于建设的,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实行占补平衡,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单位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由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违反财政、审计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个人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权法律网小编提醒您:征地补偿费可以分期支付,有计划地推行征用土地补偿费由一次性补偿向分次补偿过渡的试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贪污、挪用征地补偿费。如果你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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