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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让您识破“误拆”的本来面目

2019-07-12 A- A+

        2011年1月1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颁布、实行至今,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与赔偿程序更加规范,“暴力拆迁”、“违法强制拆迁”的恶性事件相较很早以前从总体上在逐步降低,但“误拆”这一“强制拆迁”的衍生行为却逐步增加,成为了征收方在征收拆迁安置过程中惯用的一种方式、招数。如果房子遭受征收方所说的“误拆”该怎么办呢?

一分钟让您识破“误拆”的真面目


          一、征收拆迁安置中“误拆”的界定、特性以及分析。
         本文所指的“误拆”就是指在征收拆迁安置过程中,行政机关作为征收方,被误拆人作为被征收人,在未达成协议赔偿安置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因行政机关或其受托的组织实施拆征单位实行的拆除行为致被征收人的房子被拆除的。“误拆”的特性在于违法成本低、具有隐蔽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行征收房屋理应先赔偿、后拆迁。”“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可采用暴力犯罪、威协或者违反纪律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公路通行等不法方法驱使被征收人拆迁。严禁建设方参加拆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到法定期限内不申报行政复议或者不提到行政诉讼,在赔偿决定要求的期内又不拆迁的,由提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规申请老百姓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要求推测,对于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的法律认可房子,理应先赔偿,后拆迁,且必须在特定的条件下通过申报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一般所说的“司法强制拆迁”,而不得再实行行政强制拆迁。
        “司法强制拆迁”需要经过多个法律程序、较长时间才能保持,作为征收主体、征收房屋单位或者征收实行单位的行政机关(征收方)往往为了加速征收拆迁安置进展,完成征收拆迁安置任務,避开法律程序,才“独辟蹊径”地想了“误拆”这样的招术。细想之中,所说“误拆”存在众多不合理之处:
        房子属于最典型性的不动产房产,是被征收人赖以生存生活的归属,涉及被征收人的重特大权益。征收方或其受托施工单位拆除房屋时首先理应明确拆除范围、拆除对象,拆除房屋前也理应再度核对:房屋产权人、是否签署赔偿安置合同范本、房内人员、资产是否已经搬迁等事情,在做好早期准备充分及核对工作的情形下出現“误拆”的概率基本上为零。再则,一次误拆行为发生,可能是施工单位一不小心给予拆除,但每一次“误拆”都发生在那些就赔偿安置事宜与征收方商议和谈陷入僵局的被征收人身上显然不符合常理。

一分钟让您识破“误拆”的真面目


        二、征收拆迁安置中对于“误拆”行为的解决具体措施。
        首先,增加对以“误拆”委托人恣意危害被征收人合法权利的责罚力度,追责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处罚,提升其违法成本。
        其次,在征收拆迁安置进行过程中,尤其是在和征收方就赔偿安置注意事项商议和谈陷入僵局的情形下,被征收人一定要按时对房子进行查证(拍摄、视频录制等),家里最好要留人看管,不给征收方“误拆”的可能。
        再者,如果“误拆”还是没有能防止,要按时对房子被拆除当场拍摄、视频录制,并报警要求调查处理。同时要及时联络专业征收拆迁维权律师,以防过了最好维权时机,提起诉讼程序要求征收方、施工单位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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