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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方如何在选择评估方法时混水摸鱼,压低补偿款金额?

2019-07-16 A- A+

        一、拆迁安置方如何在选择评估方时做文章?
        1、根据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城区土地估价规程》等政策法规的相关要求,征收赔偿理应遵照及时赔偿标准和公平公正赔偿标准。
        如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城市土地和房子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法定程序和内容来实行征收拆迁安置,而且由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不动产房产和其他资产进行评估。
        2、评估不动产房产时,应根据被征收不动产房产的区位分析、主要用途等影响被征收不动产房产价值的因素和当地人二手房市场情况,综合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价方法,对被征收不动产房产价值进行评定,合理确认评定结果,并在此项工作上进行赔偿。在企业工业厂房、门面、酒店、餐饮店等商家遭遇征地拆迁补偿时,不仅要特别注意对不动产房产等固资的评定,还要特别注意停工暂停营业损害赔偿的问题。
        3、房产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其中的成本法评价方法,可以说是最低的。有些拆迁安置方为了压得很低补偿款金额,当然希望使用成本法。虽然法律法规上带明文规定,被征收拆迁安置的房子有盈利的,得用收益法来评定。尽管很多被拆迁人这时被拆迁安置的事搞的愁眉不展,运作的项目也强迫停工暂停营业,所以忽视了评价方法的选择问题。在这个时候,拆迁安置方采用了混水摸鱼的发展战略,采用了成本法来进行评定。因为在法律法规中也明文规定了成本法,且给与了资产评估机构相应的选择自由,所以用成本法来评定并不违法。

 


        二、如果对评估报告不放心,可以采用什么法律方式维护自身利益?
        1、被征收人或者征收房屋单位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理应自接到评估报告工作日内10日内,向房产价格资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2、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向原房产价格资产评估机构明确提出书面形式的复核申请,并指明评估报告存在的不足。原房产价格资产评估机构理应自接到书面申请工作日内10日内对评定结果进行核查。
        3、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理应再次出示评估报告;结果没有改变的,理应书面形式告之申请人。
        4、北京农权律师认为被征收人或者征收房屋单位对原房产价格资产评估机构的核查结果有质疑的,理应自接到核查结果工作日内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评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5、被征收人对补偿仍不满意的,可以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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