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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性人没资格获得征地赔偿?错!性别歧视,人民法院维护“男性”权益

2019-07-17 A- A+

    不同权利位阶的权利关系紧张时,应优先选择保护低位阶的权利。户籍性质为农牧业户口,团体财产分派时户口登记在村的乡村团体土地承包经营者组员,应按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权通过的分派计划方案与其他农业户口的群众具有同样的分派市场份额,不能因组员户口登记性別的变动而给予歧视性双重标准。

 

    实例:胡某原户口登记的性別为女性,后于2007年里变更登记为男士;并结婚。所属村团体进行征地赔偿分派,村民委员会以胡某是变性人为由,不可具有村内群众同样补偿权益。

法院判决:

    一审:(2013)温瑞民初字第1259号; 再审:(2015)浙温民终字第2091

    法院判决胡某可与其他农业户口的群众具有同样的分配份额,不能因上诉人胡某户口登记性別的变动,而给予上诉人歧视性双重标准。

    智者评价:

    伫立21世纪,变性恋或同性恋已非新事物,但关于变性人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在世界范围之内仍存在众多异议。此案的异议聚焦即在于上诉人胡某通过手术治疗改变性別及其建立家庭的法律效力评定,上诉人是否具有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的资质,可否获得与其他群众同样的参加村团体财产分派的权利。

 

    笔者赞成人民法院认同上诉人具有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资质的裁定,原因如下:

    一、上诉人胡某有权行使性別变更权

    虽然我国内地地区的法律、政策法规均未对变性人的性別工商变更申请、条件和程序等进行明确的规定,但实践活动中已经采取由地方行政部门逐步汇报请示或进行了尝试性探寻。

    公安部治安管理处《关于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131号)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8]478号)均明文规定:“对于申请变动户口登记性別项目的中国公民,只要其出示国家特定医院为其成功执行变性手术的证明,经县市区公安部门审批后,公安派出所应予以办理性別项目变动手续。性別项目变动后,应重新定编公民身份号码。”

    河南省、江西省等地的地区性规定中也同样规定只要具有一定的条件可以进行户口工商变更。虽然前述的国家公安部回应和地区性规定均属于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地区性适用限制,但在法律没有明确严禁的情况下,上述实践活动情况和规定得以说明,我国内地地区已经允许普通合伙人有限制地行使性別变动权。

 

 

    二、上诉人性別变动和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影响其集体经济组织组员资质的评定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民主化商议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派已经接到的土地征用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组员资质的人,恳求支付相应市场份额的,应予以支持。

    可见,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利润分配纠纷案件的核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资质的评定。现行标准法律中只有土地承包法等有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的定义描述,但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的资质进行具体规定,都没有明确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资质的机构。

    根据我国乡村当前社会制度一直处于不断变化中的实际情况,以出生地(通常也是户口登记地)作为确定组员资质、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人员愿意(如出嫁女、倒插门男、挂靠户等)主要确定标准共存的复杂实际情况,笔者认为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资质的核心因素包括户口登记情况、是否依靠集体用地为其必要收入来源、是否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

    此案中上诉人的户口亦登记在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靠村集体用地为其必要收入来源,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也形成了固定的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故上诉人胡某性別变动和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并不影响四上诉人是否实际具有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资质的评定。

 

 

    三、不同位阶的权利关系紧张时,应优先选择保护低位阶的权利

    性別变动权和结婚登记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其重要性与生育权等价;而参加村团体财产分配权仅是一种财产性权益。相比财产性利益,人的生命或人性尊严具有较高的位阶。当二项不属于相同位阶的权利关系紧张时,优先选择保护低位阶的权利更符合法律的实质。如今的社会转型飞速发展,法律的相对落后造成众多行业出现法律真空泵,并产生众多的权利矛盾。

    解决权利矛盾的方法无外乎法律和司法部门两种方式。虽然审判长不能回绝裁判员,但司法部门并不是全能,有其局限。

    人民法院的角色只能在明确的社会制度内授予一些定义与时倶进的讲解,不能以新的解读去创造一种新的社会制度,更不能在司沬解释的名义下越界去弥补法律罅隙。

    虽然现有部分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或判例认同接受了转性婚姻的合理合法,但转性婚姻的合法涉及到制度上的认同与法律上的法律效力,不是简单的社会心态问题,其矛头观人社会整体的价值取向、社会道德与家庭意识。

    此案裁定并不意味已经认同转性婚姻的合法,法院判决只是反映当前社会文学思潮与社会运动的一个大染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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