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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问题不愿签,后果自负吗?是否动迁放在恐吓我

2019-07-19 A- A+
        近期有被拆迁人朋友在留言板留言说,动迁方告诉他,假如不依照规定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后果很严重”。
        那位被拆迁人朋友有一些疑虑和一些担忧:自身感觉补偿标准有问题不愿签名,确实会有很比较严重的不良影响吗?到底是否是动迁方在恐吓自己?
 
       拆迁律师今日就来和被拆迁人朋友聊一聊这些不签名的“不良影响”。
       假如被拆迁人不依照动迁方的规定,在他们起草好的拆迁协议上签字,的确有许多不良影响将会产生。
       比如说动迁方将会为了迫使被拆迁人签字,对被拆迁人作出停水、关闭电源、断路等逼迁的行为;将会对被拆迁人采用“株连式”逼迁方式,以被拆迁人近亲属的工作、学业为要挟,逼迫“说服”被拆迁人签名拆迁;也可能会简单粗暴地对被拆迁人的房子直接强拆,房屋没有了再向被拆迁人施加压力......
       可是,以上的这诸多“不良影响”,全是动迁方违反规定作出的侵权行为,而并不是由于被拆迁人不签名的个人行为导致的。要是被拆迁人立即启动法律救济程序,可以充分严厉打击动迁方这种猖獗的侵权行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假如被拆迁人由于担忧这种不良影响的产生,而让步在拆迁协议上签了字,那不良影响算是确实比较严重。被拆迁人不仅要接纳自身不能满意的补偿标准,也有将会由于补偿协议存有的漏洞,导致自己的权益失去保障。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拒不在协议上签字可能导致的结果只有一个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首款规定,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缴人到征缴补偿方案明确的签订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是被征缴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单位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要求,依照征缴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之内予以公示公告。
       换句话说,征收行为如果是合法的,那麼被拆迁人假如没有在拆迁协议上签名,造成的后果就是在超出要求的限期后,会被做出《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决定的做出,代表着被拆迁人离房子被司法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性拆除)更近了一歩。
       被拆迁人朋友可能会担心,如果自己不签字,真的任由补偿决定作出了,那是不是就只能接受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条件,眼睁睁看着房子被拆除了?并不是这样的。
       从补偿决定做出,到房子真实被申请强制执行中间,还隔着被拆迁人的关键权利救济程序流程。依据《条例》要求,被征缴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规申请办理行政复议,还可以依规提行政诉讼。
       结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要求,补偿决定做出并送达被拆迁人后,被拆迁人可在60日内向复议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行政诉讼。
 
       复议和起诉的全过程,也是被拆迁人再次与动迁方建立交涉的关键机遇。被拆迁人在法定时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超出这一限期后假如不拆迁交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就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拆房)了。。
       因此说,假如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不服的,或是觉得补偿协议存在的问题的,是有权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名的。
       在规定的签订期限内,被拆迁人拒绝签名后,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拆迁人拒绝签字后,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等途径获取征收项目的相关信息,确认拆迁方是否存在违法征收的行为,并有针对性地启动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以打促谈,保护自己的房屋财产权益,并争取合理的补偿条件。
       超出签约期限后,如果被拆迁被作出补偿决定的,也不意味着维权之路的终止,被拆迁人仍旧可以主张自己的异议,继续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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