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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还没谈,房屋就忽然被拆了,动迁方却说并不是他们干的,该怎么办?

2019-07-29 A- A+
对自身遭受的“强制拆迁”合不合法开展“归类”,让许多被拆迁人朋友觉得疑惑又头痛。如今难题难度系数又升级了:倘若房屋被拆迁公司一不小心“误拆”了,这算作强制拆迁吗,能追责动迁方的义务吗?
 


         安徽的黄先生就碰到了这样的疑惑。
         2016年6月,黄先生的房屋被列入了某动迁新项目的征收范围。6月末的每天,黄先生如期抵达案涉征收公司办公室,与动迁方就补偿事项开展商议。殊不知就在当日,他的房屋被拆迁公司强制拆除了。
         补偿还没有谈好,事前哪些信息都没有,房屋就那么被拆了。黄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恳求人民法院确定县政府强拆房子的行政行为违反规定。
         起诉过程中,县委辩称,县委征收公司办公室已与本地某拆迁公司签署了《委托协议》,将动迁工程施工工作交给了该拆迁公司。黄先生的房屋被拆,事实上是拆迁公司错误操作,拆除错误和县政府不相干。
         拆迁公司“误拆房子”,动迁方必须承担责任吗?
        假如人民法院认同动迁方的答辩建议,那么这起强制拆迁案子,就变为了黄先生与拆迁公司中间的民事经济纠纷。对黄先生而言,事儿将变得越来越复杂。但最后,人民法院沒有听取意见动迁方的答辩建议,只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要求,案件审理推定由县委承担违反规定强制拆迁义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中有明文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换句话说,即使最后实际上执行房屋拆除工作中的是受授权委托的其他企业,房屋征收单位依然要对落实措施的征收动迁工作开展监督和承担,市县级人民政府是管辖区内征收补偿个人行为的义务行为主体。
       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在此案中,征收公司办公室作为县委明确的房屋征收落实措施单位,与拆迁公司签署了委托协议,则拆迁公司是依照征收公司办公室的规定开展房屋拆除工作中的。
 


         黄先生作为被征收人,没法明确拆迁公司的拆除行为是否超过了动迁方的授权委托范畴;而房子被拆除的结果,合乎动迁方工作中目地。此为被诉县委理应承担此案征收补偿个人行为的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最后做出裁定,支持黄先生的诉请,确定县政府强拆黄先生房子的行政行为违法。
         误拆并不是逃脱责任的托词,被拆迁人能够依规获得补偿和赔偿!
         确定了县政府强拆个人房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下一阶段黄先生就能够申请国家赔偿了。除开依照一切正常的补偿规范认为房屋拆迁补偿外,黄先生有权利就自身因违反规定强制拆迁个人房屋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获得足够有效的赔偿。
         因此说,误拆并不是动迁方推诿义务的托词。假如有别的被拆迁人朋友碰到了类似的“误拆”,依然能够根据法律法规追责动迁方违反规定强制拆迁的义务,认为全方位有效的补偿和赔偿。
         拆迁公司“误拆”了房屋,被拆迁人能够追责动迁方的法律依据。这句话听起来是否一些“天方夜谈”?事实上,动迁方因此就是说把握住了被拆迁人的这种心理状态,才会想出了这种方式和拆迁公司相互“推诿”,以误拆代强制拆迁的违法拆房方式。
         假如有被拆迁人碰到那样的违反规定强制拆迁侵权行为,必须要积极主动启动司法程序维权,我们还是有挺大期待可以取得全方位有效的补偿的。假如大伙儿由于房屋没有了,立即接纳了自身不并认可的补偿标准签了协议书,那才真的是上当受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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