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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这种人不可以享受农村征地补偿,来看看有你不?

2019-08-01 A- A+
     不享有农村征地补偿的对象有:没有户口的住户、户籍已迁出的大学生、征收土地上不愿意签字的、空挂户籍的人员等,以上人员在政府开展农村征地补偿时,是无法享受有关现行政策的,具体情况应联系实际来开展合理合法的评定。


       一、法律规定我国农村征地补偿什么人不享有?
       1、在房子中有户籍或者没有户籍但是从这里迁出去的学生、工作人员。
       2、现在拆迁是以房子为基础,户口数为准数,拆迁时一定要所有的居住人共同签字同意的,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拆迁就算搁浅了。 
       3、实际居住的人能享受补偿吗,空挂户口一般是不能享受补偿的,不过也要看具体的拆迁政策,已经被拆迁安置过的不能再享受。
      二、《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在征地期限内,公安、工商、房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和房屋改建、扩建、抵押、租赁、买卖等有关手续。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要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第十六条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方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它费用。
      农村征地补偿的发放对象首先是得具有征收土地项目中的户籍,如果没有户籍则是毫无疑问不符合农村征地补偿的发放对象的,具体情况理应联系实际来开展合理合法的评定和解决,如对有关状况不了解的,应当立即向本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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