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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还能依法撤消吗?

2019-08-02 A- A+

       在农村征地拆迁中,签署拆迁补偿协议是尤为重要的一歩,并且彼此一旦签署补偿协议,那麼就代表认可此协议书,通常状况下,想要撤销协议将会就变得比较困难了。
       因而被拆迁人在与拆迁方都自愿的情况下签协议书必须要一丝不苟的看清协议书里边是不是包括了补偿款的总额及各类补偿、补偿款的付款時间及其付款方式、拆迁安置房、回迁安置房的总面积和土地性质、合同违约责任等事宜。假如发觉此协议书不太好,那麼还需要及时明确提出来。

 


       不过此时可能会有很多老百姓产生疑问,签订后的补偿协议有机会撤回吗?是不是只要一签协议一按手印就尘埃落定了,不管是不是自愿签的、不管有没有被拆迁方期骗,以逼迫、恐吓手段所签订、不管补偿有多低都没有机会再拿到合理补偿了?针对这个问题,以下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吧!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为明确房子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书,是承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责任的行政合同。征收土地安置补偿协议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当然也适用《合同法》。
       依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被拆迁人做为拆迁房子的合理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署之后,沒有法律规定的可撤消或是失效的情况,不可随便悔约。
       只有依据《民法总则》中的有关要求:由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机构予以撤消;另一方以欺诈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此外,依据《合同法》的要求,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者撤销。

 


       征收土地安置补偿协议书是在以上这些状况下签署的,那麼被拆迁人能够根据法律法规方式请求依法撤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政府特许行政协议、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其他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除此之外,在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需注意核查,签合同的行为主体是不是合理合法,与人们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人必须是拆迁人,并且具备法人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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