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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信息内容不确立?可依法申请信息公开

2019-10-24 A- A+

       不论是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還是集体用地的征收土地,都务必依规执行特殊程序流程。众多被征收人或是被拆迁人如要掌握基本信息,需向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信息公示,保证征收程序流程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


      【实际意义】
       申请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在征收、征收土地中常常应用的维护保养知情权的方法之一。根据申请办理信息公示,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能够得知征收、征收土地人作出过什么行为,分辨什么行为将会违反规定,什么程序流程将会不合理合法,什么应该权益沒有获得。在掌握信息内容的基本上,才能够合理合法地维权,并且以有关公布信息内容为直接证据认为自身的权利。
      【案子概述】
       张某某某为内蒙古自治区某县太平村群众。2009年,因在建铁路线从张某某某所属村历经,需占有该村农田。2014年9月26日,张某某向某县人大常委会明确提出申请书,申请办理公布赔偿安置方案,內容包含土地补偿的规范、金额、支付对象和付款方式,安置补助费用的规范、金额、支付对象和付款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规范和付款方式,农牧业工作人员的实际按置方式;征用土地赔偿、补助金用的收入支出、派发、应用状况。某县人大常委会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回应,张某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定結果】
       某地初级人民法院觉得,某县人大常委会在接受张某某某的信息公示申请办理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开展核查并将做出的回应送交申请者,而县委县政府在法定时限内未对申请者的申请办理做出一切回应,其行为违反规定。故裁定,核对某县人大常委会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的限期对张某某某申请办理做出回应违反规定;责令某县人大常委会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回应。
      【案件剖析】
       张某某为了行使自身的知情权,向县委县政府申请办信息公开,属于合理合法正当行为。张某某觉得政府在沒有告之和公示公告的状况下农村土地征收不合理合法,因而规定县委县政府公布农村土地征收的有关文件、现行政策。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要求,张某某某申请办理公布政府信息,应归属于政府积极和重中之重公布的范畴。
       此案中,县委县政府理应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案子裁定时《条例》未修定,合同条款有变化)要求开展信息公开。归属于公布范畴的,告之搜集信息的方法和方式,归属于未予公布范畴的,理应告之申请者并表明原因;不归属于该行政单位或是政府信息找不到的,理应告之申请者该行政单位的名字,联系电话;申请办理內容不确立的,理应告之申请者做出变更、填补。(2019年4月3日,《条例》开展了修定,自2019年5月15日起实行。按照修定后的《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一样会做出所述裁定要求。)

      【律师提示】
       众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在申请信息公开的时候,要以邮递或是快递公司的方式向政府或是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假如政府或是有关部门未作回应,或是做出不正确回应的,申请者能够将邮递、快递公司底单、物流详情做为政府机构接到申请办理信息内容的直接证据材料,为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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