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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为私有”这是一个常识性错误,

2017-11-12 A- A+

  众所周知,在我们中国,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开发商想要在城市里建房子,必须先从政府那里获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没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即使房子建起来了,也属于“违章建筑”,是要被拆掉的。然而,在很多人的眼中,农村宅基地,也就是农民建住房的地方,好像是私有的。因为一户人家祖祖辈辈都住在那里,感觉就像是那户人家的“私有土地”一样。其实,这是一个常识性错误,因为在我们国家,在法理上,土地只有两种属性: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今天,我就来给你细数一下“农村宅基地”的那些事儿。

  

 

  首先来看一下《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于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综合各方情况来看,农村宅基地的基本定义为: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户只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主要是房屋)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那么,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又有哪些呢?经整理,得出以下条件:①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②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③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④符合县级以上政府所规定其他条件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①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②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③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最后,要给大家讲一下农村宅基地的收回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①为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②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确需占用宅基地的;③因户口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④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其多余的宅基地;⑤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宅基地问题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问题,现在,国家在慢慢推行农村宅基地流转改革,国家也在大力提倡农民进城买房。也许在不久的将来,这些问题将会得到有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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