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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地里盖的房子能当宅基地确权吗

2017-11-23 A- A+

   宅基地是村民兴建房屋的用地,目前我国推出了宅基地确权的政策,农民可以申请对自己的宅基地进行确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是所有宅基地都可以确权的,那么保定地里盖的房子能当宅基地确权吗?下面由农权法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宅基地确权

  一、保定地里盖的房子能当宅基地确权吗

  保定市在地里盖的房子能不能进行宅基地确权,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确权申请,如果受理的就可以确权。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对农村宅基地确权做出了规定。

  (一)将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为农民维护土地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二)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登记发证的规定,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全国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全面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充调查工作。农村地籍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准备工作、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房屋调查和成果归档与建库等内容。

  1、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准备、宣传发动、资料收集、技术设计、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队伍落实和人员培训等。

  2、权属调查,主要包括:核实宗地的权属情况,实地指界,丈量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

  3、地籍测量。在权属调查结果的基础上,通过地籍测量准确获取界址点位置,并计算宗地面积。地籍测量包括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和面积量算等。

  4、房屋调查。针对农村房屋实际情况,实地调查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产权状况,结合地籍测量一并开展房屋测量。房屋调查要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

  5、资料整理归档与数据库建设。调查工作完成后,应按照数据库标准,建立地籍数据库,并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验收。

  (2)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政策。要坚持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

  (3)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4)进一步加强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各地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数据库建设,逐步建立数据库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更新。

  二、保定宅基地确权的最新规定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主城区城中村宅基地建房的紧急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主城区城中村部分村民不遵守城市规划,擅自在宅基地上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顺利实施和城中村改造有序推进,有损于保定城市形象,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禁在主城区城中村宅基地上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本通知所称主城区城中村是指2012年国务院批准的《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中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

  二、主城区城中村宅基地上在建的违法建设由区政府(管委会)城管执法部门统一下达停工通知书,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三、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中村村民宅基地建房管控。对收到停工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后仍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由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区城管执法、规划、住建、国土、公安等部门配合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予以处理。对个别抗拒执法、顶风作案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城区城中村已建成使用的违法建筑原则上在今后城市建设和城中村改造中逐步拆除,其中有重大安全、质量、消防等隐患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景观和公众利益的违法建筑,由市住建局牵头,市规划、质监、安监、公用事业、消防等部门配合出具鉴定通知,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限期拆除。

  五、主城区城中村村民确有住房需求的,由区政府(管委会)对其住房进行分户征收补偿,由村民自主购买安置房。具体征收补偿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六、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审批宅基地,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对非法审批的宅基地一律不予认可;对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按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处理;对擅自在城中村宅基地以外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工业厂房等违法建筑,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从严查处,市国土局、规划局负责指导、督查。

  七、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当地情况,与各乡(镇、街道办)签定责任状,建立由乡(镇、街道办)牵头,部门配合,责任到人的集体土地建设巡查、管控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八、对辖区内城中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放任不管、制止不力、玩忽职守而造成违法建筑多发的,严肃追究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及主管负责人的责任,并对当地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提请纪检、组织部门对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不得推选为下届村“两委”候选人。

  九、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规划、国土部门配合,对区政府(管委会)集体土地建设管控情况进行巡查、考核,定期通报。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一、徐水、清苑、满城区城区参照执行。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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