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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争议和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的区别

2017-12-09中国农经信息网 A- A+

   农村土地承包争议是指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在履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流转或继承以及侵犯承包经营权等方面发生的民事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从以上两条规定看,《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争议没有设定行政处理程序,该法规定了协商、调解、仲裁、起诉的程序,其中“起诉”是指民事诉讼,排除了行政诉讼的可能。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后,行政机关无权再运用行政职权裁决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单位与个人之间,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不清,各自都主张土地权属所引发的争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此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后,解决土地承包经营争义已有一套独立的法定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已成为脱离其他土地法律关系的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看,农村土地承包争议和土地权属争议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性质不同,土地承包争议绝大多数为民事纠纷,体现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特征,而土地权属争议大部分属于行政争议,更多地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二是适用法律不同,处理土地承包纠纷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处理土地权争议,则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三是处理程序不同,《土地管理法》对处理土地争议明确设置了行政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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