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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政策需知(二)

2018-01-29 A- A+

   

 

  8.合并或分立村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二轮延包后村组合并或分立的,维持合并或分立前村组面积,按规定进行登记。

  9.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的登记

  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城市,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该农户的家庭承包地予以收回,不参加登记;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并有固定收入且自愿申请放弃承包的,该农户的家庭承包地可以收回不予登记;全家迁入城镇,无固定收入,该户仍保留承包地,要予以确权登记。

  10.户口迁出的承包地登记

  农户全家迁入外乡镇并在当地取得承包地的,应当将其居住地的承包地收回,按集体机动地管理,不列入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在迁入乡没有取得承包地,应予以确权登记。

  11.婚嫁后承包地变化登记

  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在其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应按规定登记。

  12.劳务输出农民的承包地登记

  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而影响承包土地登记,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按正常情况办理登记,其承包地暂由集体视为机动地代为管理。

  按当地习惯计算面积的承包地登记对以前使用标准亩折合面积、按产量折合面积等方式分配的承包地,由于档案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差异较大,可以按实际面积进行登记,但保留长年产量折合面积记录。对于扣除树荫、坟地、地边等习惯做法,登记过程中可以沿用。

  13.承包地实测中多出来的土地登记

  对测量多出来的承包地登记,维持原来每户承包合同不变,不增不减,多出的地仍然记在原户头上。按实有面积确权登记,并把原承包合同复印件附到新权证登记档案中。

  14.水冲沙压无法恢复的承包地登记

  有水冲沙压的承包地仍由原承包户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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