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业领域 > 权属争议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践中应遵循哪些规定

2018-03-16 A- A+

  自从我国允许农村土地承包后,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得到很大的提升,而农民也因发包土地,收入有所增加,农村土地承包对双方都是有好处的,那么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践中应遵循哪些规定?下面由农权法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践中应遵循什么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在实践中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包括土地承包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原则

  (一)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

  (二)依法规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民主协商。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登记,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四)因地制宜。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原则

  ⑴公正及时地审理每一件案件,对侵权事实清楚的及时受理,予以支持。

  ⑵对土地流转纠纷。如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承包。要在自愿平等,不变更土地性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组织成员有优先权承包权的基础上进行,达到公平公正。

  ⑶针对外出打工后,将地交给他人耕种发生的纠纷。原则上保护承包人的权利。

  ⑷承包合同纠纷,此类纠纷很少签订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之规定,处理时有合同的依合同办事,无合同的看是否实际取得土地承包权,已取得的受法律保护。

  ⑸关于出稼女承包权问题。处理上应按照《土地承包法》第 27条之规定处理,承包期内,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耕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⑹引入情势变更原则,公正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增强审判的社会效果。

  ⑺加强诉讼调解,力促社会和谐。

  ⑻积极开展法制宣传,着力提高农群众法制意识,增强他们走依法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的能力。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