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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相关问题解答

2018-04-12 A- A+

  一、请问我有一宅基地上的房屋,前几年就建造好,相关资料也准备的差不多了,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需要哪些资料?请问还需要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两本证吗?

  答: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需要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不其他用地批准文件、建房许可材料等权属来源材料,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公安编号证明、婚姻证明等材料。因为我市已实行房、地统一登记,就是我们通常意义说的“两证合一”,因此不需要分开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一次申请即可领取不动产权证。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还需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二、我是城市户口,于八十年代就向村民购买了一套宅基地房(我不是本村村民),当时只和那个村民签订了手写的买卖协议,但一直办不了房产证、土地证,现在常州两证合一了,请问像我这样的情况能办到不动产证吗?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根据《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所附的房屋转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受让对象与出让对象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房产证、土地证;

  3、房屋买卖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申请并经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相关部门批准同意。

  因此,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流转,在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下,农民将宅基地上房屋转让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像上述的情况是不能准予登记的。

  三、父母一直在农村生活,我父亲宅基地上新盖一栋楼,有房产证及集体土地使用证,现在我父亲去世了,我们兄弟姐妹已经办理了继承公证手续,由我母亲继承父亲的份额,请问接下来该如何办理不动产证?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因依法继承原因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当事人需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已经办理的继承公证书,继承人的身份证等材料来办理。

  四、我父母去世后,我兄弟提供了虚假资料给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将父母名下的房子过户到了自已名下,我数次通知兄弟前来重新办理手续,但一直不予理睬,请问我可以采限什么措施限制处分?

  答:根据《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异议登记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等。

  5、接上问,请问我提出异议登记之后,是否永久有效?

  答: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因此,提出异议登记之后当事人应尽快到法院或仲裁委去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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