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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分类处置在建宅基地 部分历史问题可补手续

2018-04-25 A- A+
   [摘要]本次《规定》在宅基地的规划与管控、宅基地资格准入与审批、针对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宅基地流转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方案》明确了“两违”宅基地类型及处置方式。

  据南海区政府公布,近日,南海区出台了《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并印发了《佛山市南海区在建宅基地分类处置工作方案》(下称《方案》)。两份文件对南海区农村宅基地进行分类处置,部分历史遗留问题的宅基地补办手续可允许恢复建设。

  本次《规定》在宅基地的规划与管控、宅基地资格准入与审批、针对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宅基地流转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方案》明确了“两违”宅基地类型及处置方式。

  划分三个区域

  政策各有不同

  其中,《规定》要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居民点合理划定宅基地禁建区、限建区、可建区。各镇街区域划定后,应报南海区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规定》解释,禁建区包括各镇(街道)已纳入旧村改造片区、已立项或实施村居社区公寓建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各镇(街道)列入禁建的其它区域。禁建区停止新增单家独院类型的宅基地审批,禁止农村住宅改建、扩建、迁建,大力推进旧村改造和村居社区公寓建设。经鉴定为危房的农村住宅,可允许其在不超过原有批准面积的情况下进行改建。

  限建区包括各镇(街道)中心城区、城乡结合处以及各镇(街道)列入限建的其它区域。限建区暂停新增单家独院类型的宅基地审批,允许农村住宅改建、扩建、迁建,积极推进村居社区公寓建设。

  可建区指各镇(街道)除禁建区和限建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可建区允许单家独院建设,按照“一户一宅,面积不超80平方米”的规定进行新增单家独院类型的宅基地审批,允许农村住宅改建、扩建、迁建,鼓励推进村居社区公寓建设。

  历史问题分类处置

  部分可补办手续

  《方案》则明确指出,在建宅基地,是指在2018年2月26日前地块已动工建设但工程尚未完工的宅基地。对于违法新建、抢建宅基地的行为,南海将坚决遏制;同时,南海将以尊重历史为前提,按照分类处置、高效处理的原则,分期分批对在建宅基地进行处置。

  《方案》规定,对于有土地证、有报建手续的在建宅基地,如果占地面积超出证载面积,须缴纳宅基地超标使用费;超高的需先拆除超高部分,并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和报建手续后,允许恢复建设。此外,在建宅基地实际占地、证照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均要求退缩回150平方米才可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方案》还对有土地证、无报建手续以及无土地证、无报建手续两种情形作出了具体处置规定。其中,对于无土地证、无报建手续的在建宅基地,在建宅基地行为人符合《管理规定》中“一户一宅”条件,宅基地面积低于150平方米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控规或村庄规划)的,按照上述拆除超高部分、缴纳宅基地超标使用费规定执行后可补办手续。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违法霸地建房的,责令其自行整改、拆除,逾期未整改、拆除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拆除。

  此外,对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将按不同时间阶段不同类型划分为三类: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房屋,房屋至今无改建、扩建,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宅基地,可按历史遗留宅基地确权方式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委会初审、镇(街道)国土部门复审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办理土地不动产登记,申请地块权属存在争议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或是在水利用地、水利防护用地范围内且水利部门不同意的,均不予核准。

  此外,1987年1月1日至文件印发之日期间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建成房屋的宅基地,除不予批准的七种情形外,可申请补办用地手续和房屋规划施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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