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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改居”范围内的原宅基地计收标准仍执行原政策

2018-04-26 A- A+
   [摘要]在顺德区另行发文明确调整之前,“村改居”范围内的原宅基地补办出让时土地出让金的计收标准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5月1日后国有划拨土地转让的出让金是否调整?近日,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接到了多名群众咨询这一问题。对此,该局昨日进行了回应,在顺德区另行发文明确调整之前,“村改居”范围内的原宅基地补办出让时土地出让金的计收标准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自行申请补办出让,或没有发生转让等必须补办出让情形的,仍可继续维持划拨,无需补办出让手续。

  对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行补办出让,或因转让、改制、改变用途、增加建筑面积、出租而补办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8〕23号)计收,具体可见该标准的第五条相关规定。该标准自2018年3月31日起施行。该标准施行前已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递交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或出让申请的,须在规定3个月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补交地价款,仍按原施行标准执行;该标准施行后的1个月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递交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或出让申请的,可按原施行标准执行。该《通知》属于市政府主动公开文件,市民可通过互联网搜索或其它渠道查阅。

  根据佛府〔2018〕23号文,“村改居”范围内的原宅基地地价计收标准由顺德自行制定。除“村改居”范围内的原宅基地外,其他的划拨住宅用地按原用途补办出让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按佛府〔2018〕23号文的标准执行。目前,顺德区“村改居”范围内的原宅基地补办出让时土地出让金的计收标准尚在研究中,暂未有新的实施标准和时间要求,待明确后顺德区将另行发文颁布实施。在另行发文明确调整之前,“村改居”范围内的原宅基地补办出让时土地出让金的计收标准仍按顺德原有政策执行。标准为:属原村民且未享受过原村民地价优惠的,80平方米以内的按基准地价评估价的8%计收土地出让金;超80平方米部分,按基准地价评估价的80%计收土地出让金;不属原村民或虽属原村民但已享受过原村民地价优惠的宅基地,整宗按基准地价评估价的80%计收土地出让金。

  那么,如何区分自家的住宅用地是否属于“村改居”范围内的原宅基地呢?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提醒:属单家独户的住宅用地,如产权证记载为国有划拨土地(土地权属来源:划拨;土地权属性质:国有),而且在产权证的注记或附记中有“按顺发〔2001〕13号文集体土地转国有”或“未补地价款”等备注内容的,就属于“村改居”范围内的原宅基地,适用原政策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如果产权证书注记或附记中不含上述备注内容的,一般来说不属于“村改居”范围内的原宅基地,适用佛府〔2018〕23号文规定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如果是尚未验证换证的旧证,上面未作注记的,或市民有其他疑问的,可咨询所在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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