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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2018-02-08 A- A+

   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非常悠久,不仅在我国刑法中,在世界各国法律规定中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我国自古便有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在经历了历朝历代不停地继承与发展之后,其内容变得十分丰富并一直沿用至今,根据具体的国情以及社会状况不断做出修改,使得该制度能更好地运用到司法实践当中。但由于我国法律对正当防卫制度规定的模糊与缺失,使得正当防卫问题在学术界一直以来都是争论的焦点,而近几年社会中发生的一些案件使得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规定问题再一次浮出水面。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何时开始、何时结束,是区别正当防卫与事先防卫、事后防卫的关键点,是能否构成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

  从上述规定可以发现,其只规定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构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对于正当防卫何时开始、何时结束,我国立法与司法解释并未予以相应的明确规定,这可能会对法律的适用和司法公正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进一步研究和讨论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界定问题是非常必要且实际的。

  对于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界定,笔者在研究这一问题的过程中产生了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应具有可预见性,而结束时间应具有可延后性。笔者将在下文中对这一观点进行阐述和论证。

  正当防卫开始时间应具有“可预见性”

  正当防卫开始时间应具有可预见性。正当防卫开始的时间应当在防卫人认为其人身、财产处在非法侵犯的紧迫危险中,能够预见且非常明确自己即将遭受不法侵害,认为为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一定措施是必要的情况下。例如小偷入户盗窃的行为,从他准备工具开始,一直到爬窗,撬窗户都是犯罪预备阶段,按照笔者观点,如果屋内的人此时看见了小偷正在实施撬窗的行为,如果这个时候屋内的人对小偷实施恐吓或报警,构成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屋主实际上完全是实施了正当防卫行为保护了自己的人身安全和个人财产安全。正当防卫在关键的时刻起到了应有作用,而关键点就在于——正当防卫开始时间上的可预见性。

  正当防卫结束时间应具有“可延后性”

  正当防卫结束的时间应具有可延后性。并不是说所有的正当防卫都可以延后,而是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遭受的不法侵害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继续进行正当防卫。如果正当防卫的结束时间具有延后性,延后性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帮助受害人在一定程度上挽回自己一部分的财产损失,而针对一般情况则只需要适用“不法侵害人停止不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即结束”的规则即可。

  通过上述笔者观点的提出和阐述,可以对正当防卫的时间范围有一个比较合理的界定:正当防卫在防卫人能够预见自己即将遭受不法侵害并且认为有必要采取措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开始;而对于结束时间的界定则分为两种情况,一般情况下在不法侵害人停止不法侵害行为时认定为正当防卫的结束时间;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防卫人在不法侵害人进行不法侵害时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那么当不法侵害人达到不法侵害目的之后,使防卫人处于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这时防卫人进行的反抗应当在正当防卫的时间范围之内,这种情况下正当防卫应当向后延续一段时间才归于结束,当然同时也应以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作为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成立的参考依据。

  正当防卫制度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均有规定,因其作为公权力救济的补充,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它可以在公民遭受不法侵害的时候,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适当、适时地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鼓励人们勇敢地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对于正当防卫的防卫适时问题来说,如果能够在时间上扩大其范围,使其具备开始时间的可预见性,那么就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公民的个人利益,而且对法院的判决和司法公正也能够起到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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