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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

2018-06-07 A- A+
   [案情]李某系某通讯公司总经理,该公司主要从事移动通讯器材销售业务。因资金紧张,李某遂与唐某共谋,让唐某在外招募大学生办理手机分期付款业务。唐某遂在高校兼职QQ群里散发“兼职分期贷款可获百元兼职费”的消息,多名大学生根据该消息前往该公司与其签订业务合同,办理分期付款购手机业务并持有该公司提供的手机拍照固定,但实际上并不购买手机。每签一份合同,唐某向大学生支付100元至200元不等的“兼职费”,并承诺大学生所办贷款均由该公司承担,大学生无须负责。唐某将大学生签订的合同、学生证、照片等材料交至某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小贷公司经形式审查后,将款项打入通讯公司账户。后因李某、唐某在分期还款中出现逾期,小贷公司向大学生催收,大学生发现被骗遂报警。经统计,二人从贷款公司骗取贷款500余万元。

  [分歧]关于本案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不能以骗取贷款罪追究李某、唐某的刑事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关键在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认定。笔者认为,在民商法上,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在金融法中,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呈现复合性。骗取贷款罪中的“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包含小额贷款公司。

  一、从民商法角度观察,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亦即,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民事属性,是从民法角度对其民事主体资格的确认。

  二、从金融法视角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后,中国人民银行也对其性质进行了认定。如2009年央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术语定义”,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含义;同时,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位于“金融机构一级分类码”的“Z—其他”项下。由此可见,既然央行已经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编码的范围,说明了央行对其性质的确认。因为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后形成的机构编码属于《金融许可证》必须载明的内容。换言之,既然小额贷款公司已经被赋予了金融机构编码,那么其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就可以领取金融许可证,成为金融机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在性质上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有关金融机构”。

  通过前文的梳理,应当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既是公司又是金融机构,只不过观察的角度不同,这与商业银行既是公司又是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三、刑法规定的骗取贷款罪中的“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包括小额贷款公司。一方面,骗取贷款罪是在2006年由《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罪名,该罪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打击“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虽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的确给金融机构造成了损失,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一般认为,其与贷款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李某和唐某事实上也按期归还了部分款项,后因资金紧张出现逾期,就此而言,尚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另一方面,骗取贷款罪中的“其他金融机构”应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和国民预测可能性的解释。首先,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新产物,刑法对其并未作出规定,所以要结合其他金融行政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定性。正如前文所言,在金融法律视角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其次,将小额贷款公司解释为“其他金融机构”有其现实必要性。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791家,贷款余额9420亿元,2014年新增人民币贷款1228亿元。”如此庞大的资金规模势必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因此,为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确有必要将小额贷款公司解释为“其他金融机构”。最后,将小额贷款公司解释为“其他金融机构”并未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并且,通过司法判例的方式将在国民心目中逐渐树立起小额贷款公司也是金融机构的基本理念。事实上,普通百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认识还处于比较模糊或者说空白的阶段,所以将小额贷款公司解释为“其他金融机构”,只是一个概念的澄清,而非颠覆,并未超出国民的认知范围。进而言之,即便有部分百姓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只是一个普通的公司而非金融机构,那也是可以进行“纠偏”的。我们都知道,将“熟悉与必须相混淆”是人们常犯的错误,正如日常生活中一般认为电动自行车并非机动车,但事实上,司法实践中诸多电动自行车都被鉴定为机动车,这是与我们“熟悉”的事实完全不同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刑法定性亦是如此。

  综上所述,在刑法领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也属于“其他金融机构”;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应构成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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