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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虚假承诺构成欺诈的认定

2018-11-26 A- A+

  [案情]陈某于2017年3月9日在某家具销售中心购买了由某家居公司生产的品牌家具,总价共计124000元。签约时,某家具销售中心的工作人员保证所有家具均为全实木,并在第二张销售单上注明“所有产品都是全实木”。产品送到后,陈某发现其中七件家具的面板或底板等处实为板材,故认为所谓“全实木家具”的承诺构成欺诈。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向某家具销售中心、某家居公司退还非全实木家具7件并获得货款34935.8元;二被告构成欺诈,承担三倍赔偿计104807.4元;退还与7件非全实木家具配套的家具,并返还货款11097.6元。

  [评析]《国家标准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质量标准》)(GB/T3324-2008)4.1.1.1规定,实木家具分为三类,其中全实木家具为所有木质零部件(镜子托板、压条除外)均采用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制作的家具;实木家具指基材采用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制作,表面没有覆面处理的家具;实木贴面家具指基材采用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制作、并在表面覆贴实木单板或薄木(木皮)的家具。即,国家标准中确有全实木家具之定义和说法,且质量标准非常明确,同时,全实木家具严格区别于实木家具,两者之间不存在概念的混淆。某家具销售中心所承诺的“全实木”家具是完全存在的,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是可行的。

  产品材质是一般消费者在购买家具时较为关注的因素,家具是否为全实木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甚至决定消费者的选择。对一个普通消费者而言,“全实木”应该意味着全部是实木或者说可以用实木实现制作目的的地方皆应为实木,这种理解也完全符合质量标准中关于“全实木家具”的定义。本案中,陈某在某家具销售中心承诺后完全可以也应当合理地预期其收到的产品为全实木家具,而作为经营者的某家具销售中心,显然应当对相关国家标准有所了解,至少要具备对“全实木”这种说法的普通认知,其销售给陈某的部分家具存在非实木材质,该行为明显构成欺诈。

  此外,消费者在购买成套家具时对于款式、色系的统一有一定的要求和期待是完全正当的,因某家具销售中心销售的部分家具不符合“全实木”标准而导致退货,陈某主张退还与上述非全实木家具配套的其他家具并返还货款的请求,亦属正当,应予支持。

  合同具有相对性,此为常识。本案中,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是某家具销售中心,毋庸置疑,其应当为交易的相对方。但是,此次交易中的销售合同是某家居公司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合同加盖有某家居公司专用章,收款收据加盖有某家居公司财务专用章,款项直接打入某家居公司账户,因此,某家居公司也应当认定为合同的相对方,与某家具销售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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