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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环节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2017-09-25 A- A+

  随着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村经济迅速发展,新农村建设空前活跃,在市场化和城镇化的转型过程中,城乡一体化步伐会逐步加快,农村土地的附加值日益凸显,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和“村官”特别是一把手能够支配的资源与过去已经不可同日而言。尤其在土地征用、安置补偿、工程建设中,这些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且与基层群众的现实利益息息相关,由于村务公开、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不力,贪污、挪用各种建设资金、土地补偿金和安置补偿费用的现象十分突出。以砀山县院近两年办理案件为例,仅高速高铁建设领域贪污贿赂案件8件15人,其中贪污14人,贿赂1人,贪污罪比例高达93.3%,罪名十分集中。查处的15人全部为大案,其中2人为科级以上干部,涉案人员多为砀山县基层政府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

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

  一、土地征地补偿环节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从涉案主体看,以村级干部为主。从目前查处的案件主体分析,涉及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较多,查处的案件其中有5件为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参与其中,占总案件的62%。

  (二)从涉案的环节看,主要发生在征地补偿款申报、拨付、发放等环节的案件。究其原因,涉案人员多是利用经手管理建设资金和征地补偿资金的便利,采取虚报瞒报、骗取套取、侵吞克扣的方式,达到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的犯罪目的。如张某在任砀山县高铁新区党工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负责高铁新区薛口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及协调关系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12.6万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同时,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贪污公款4.5万余元。

  (三)从作案手段看,简单直接。由于村委会财务缺乏有效监督,因此村官均借机发“征地补偿财”,作案手段均为利用手中的权力“雁过拔毛”,涉案人员的贪污作案手法简单,反侦察意识比较弱,他们大多采取的犯罪手段是采取虚报冒领、收入不记账或直接侵吞,作案手段原始、简单。有的是直接虚报房屋、林木、机井等附属物;有的是扩大丈量面积、虚报土地亩数套取补偿款;还有的是把集体公共用地以个人名义上报,取得补偿款后单独或共同侵吞。如玄庙镇古黄新村村主任穆某某在济祁高速砀山段修建过程中,利用协助玄庙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便利,采取直接虚报征地亩数的手段,套取济祁高速建设资金22万多元。

  (四)从犯罪形态看,共谋作案情况突出。查处的15人中共有窝串案13人,占86.7%。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相互勾结、采取欺上瞒下的办法,共同结伙作案。如2013年上半年,砀山县高铁新区孙庄行政村高铁建设征地补偿过程中,王某利用其担任村文书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地上附着物假机井的方式,以其本人的名义虚报了6000元,以村民胡某和王某、张某的名义各虚报了5000元,共25500元钱的国家高铁建设补偿资金,虚报的高铁建设补偿资金下发后,除让胡某、王某、张某按事前与王某约定各扣下1000元之外,余款21500元钱均被王某用于个人日常家庭生活开支。

  二、诱发贪污征地补偿款的主要原因

  (一)部分基层组织人员个人素质低、法制意识淡薄。从涉嫌犯罪的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来看,他们普遍接受法律教育程度较低,缺乏应有的从政道德修养。 “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严重,将权力作为以权谋私的工具。有的涉案人员认为农村工作很辛苦,用“国家无偿拨款”搞点福利是应该的,不是犯罪行为。被查处的村干部中绝大部分文化程度不高,认为当村干部拿钱不多管事不少,觉得入不敷出,心理上产生不平衡,出现不捞白不捞的错误思想。加之不懂法,对行贿罪与非罪、虚假申报与贪污划不清界限,以致在其触犯刑律时,尚不知其所以然。

  (二)由于对土地补偿金的发放标准和程序的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现实中“暗箱操作”盛行。土地补偿款发放权集中在村干部手中,而监督不力,往往给村干部贪污、挪用补偿款等行为提供温床。

  (三)监督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一是纵向监督软弱,从案发的环节看,县国土资源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等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对上报的材料不进行认真审核,给部分村干部虚报土地亩数套取国家拨款进行私分创造了条件。二是横向管理乏力,目前对财政补贴进行专项检查没有形成制度,往往是发一个通知检查一次,长效机制尚未建立。三是外部监督滞后。实践当中,纪检、检察监督都比较被动,没有举报材料和线索来源,纪检检察部门一般不进行主动介入高铁、高速建设过程的监督。四是内部监督虚化。虽然目前农村基层组织设有群众代表组织,但实际上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一些明显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行为得不到制止,虚假的会计账目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个别村干部趁机从中贪污得不到及时发现。

  三、预防对策和建议

  土地征地补偿款是农民群众的“暖心钱”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贪污行为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新农村建设的有序推进,在基层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势必影响到农村的安定,进而影响社会整体的和谐稳定。预防此环节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其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要以提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政治思想素质为重点,加大培训力度,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廉政法制教育,强化公仆意识。引导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构筑牢固的思想防线,夯实廉洁自律的思想基础,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有效构建农村基层组织预防腐败体系。

  (二)完善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账册,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完善申报资料公示制度,公示的材料必须全面、客观,期限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必须接受村民异议监督,按规定使用和发放各个环节从严把关。

  (三)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资金监管体系,强化审计职能的同时,应对征地补偿费发放进行全程监督,并前移监督关口、加强源头监管,防止中间环节截留、贪污,挪用,对农村经济组织提交的被征地农民的名单、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及兑现情况,由各村居委员会建立台帐制度,并及时报县国土局备案,并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纪检检察部门要提前介入征地补偿款领域。特别是检察机关,应有针对性的设计预防方案、采取措施积极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全程监督征地补偿领域资金发放,预防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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