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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与土地转包的差别

2017-09-28 A- A+

  [案情简介]

  1998年9月1日,某市黄岭镇杨家庄村的杨广义承包了本村的0.67公顷土地,并领取了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为30年。 2006年春节过后,杨广义全家搬到市区从事商业经营,便在2006年8月30日把承包的土地转给了本村的刘某耕种经营,期限为2006年8月30日到杨广义30年土地承包的截止日2028年8月31日,双方还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2007年3月,该村村民委员会以杨广义向刘某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先没有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为由,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杨广义向刘某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无效,并判令杨广义向村民委员会交回所承包土地,而杨广义辩称,他与刘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其实是土地转包合同,依法无须事先征得村民委员会同意,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广义与刘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规定刘某耕种经营杨广义承包的0.67公顷土地,每年向杨广义交纳承包费2000元,实质上是土地转包合同,性质上不属于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因此,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驳回了杨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上诉期限内,该村村民委员会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农村承包土地的转让、转包有着不同的法律效果。对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对转让、转包的含义作出了明确的解释: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另外,我国法律、法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承包土地转包的形式有着不同的要求: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17条规定,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征得发包方同意,由发包方在转让合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托管、入股以及合作经营、合伙经营等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自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发包方备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我们从以上引用的法律、法规不难发现,农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先必须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并经过发包方同意,由发包方在转让合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而农民转包承包土地,事先则无须向发包方提出转包申请,无须经过发包方同意,只要对转包行为及时向发包方备案。因此,某市人民法院在认定杨广义与刘某之间的“土地转让合同”实质上是土地转包合同后,依法驳回杨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无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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