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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金分配纠纷问题的思考

2017-12-01朱小波 俞炬生 屈守亚 白天明 A- A+

   近几年来,涉及农村征地补偿金分配方面的纠纷较多,争议不断,部分乡镇出现村民不服分配结果,而上访、重访、缠访事件,这一现象值得重视与思考。

  城乡一体化、区划调整的进程往往与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结伴而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土部门根据国家政策结合各地区的补偿标准,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力(人口)安置补偿费(简称两费)和青苗补偿费、坟墓迁移、地上附作物补偿费。

  征地补偿金足额到达村镇集体组织后,其补偿金有一个再分配的过程。如何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补偿费?经调查,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是一村一策,有的是一组一策。一般做法是村(组)负责人召集村民代表开会,建立分配小组,制定补偿金分配方案。某组在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该组的分配方案是采取“满吃满算”的办法,全额分光补偿金。在土地补偿金分配上,是根据1994年土地二轮承包的田亩数和当时在册村民数,按承包人口分配;在劳力安置费分配上,是根据现在册人口分配,其中含婚进婚出的、新出生的、服兵役的、外出上大学未毕业的、劳教服刑人员等,已死亡的不在分配之列。另一乡镇某组部分土地被征用后,一项工作是该组所剩的土地重新划分调整,另一项工作是处分征地补偿金。该组的分配方案有三个特点,一是土地补偿金和劳力安置补偿费按在册人口合并计算,二是分期给付,三是结合村民落户该组时间、贡献大小等综合因素拆分成点数,根据点数大小进行分配。各村(组)征地补偿金方案出台后,都进行了方案公示和征求意见工作,有的村(组)在收到不同意见后也作了方案调整。

  从农村征地补偿金分配产生的纠纷看,大体有两大类型,一类是一方当事人认为:补偿金分配方案是几个村民代表的意思表示,存在一定的主观性、片面性和随意性,在做法上有不公正行为,对一些未分得征地补偿金的原村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例一,某户原有四人承包地,当时四人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女儿出嫁(女儿在婆家未分得承包地)和儿子转成城镇居民户口,该户在2009年征地分配时仅两人分得了补偿金,故不服上访至今。例二,某户夫妻离婚,女方有承包地,户口未迁出,在征地补偿金分配上女方未分得,后经市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帮助协调,女方得到了补偿金。例三,某户一老太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自己的承包地,2011年未足额分得征地补偿金,分配小组答复理由是,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前该村民未从事农业生产,所以要少分。另一类是有部分村民认为征地补偿金分配上有多分、乱分现象。例如认为分配小组成员家族中有退休工人的、在外工作户口不在家的、死亡多年的、婚进户口未迁入的、所谓对本村贡献大的、户口刚迁入的等也参加了分配。还有的村民认为征地补偿分配方案透明度不够,公示时间短,有暗箱操作的成份等等。两类纠纷中以前一类居多。

  农村征地补偿金分配纠纷中,来访当事人往往矛头直指村(组)分配小组。如果诉求得不到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则增加了农村不稳定不和谐的隐患。在适用法律层面上,被征地的村(组)是根据《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本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的有关《办法》来组织实施土地补偿金分配工作的。特别是《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明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三)土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一般理解,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村民代表会议和分配小组制定的分配方案,体现了相当大的自治权和决定权。但这种决定权如果侵害了个别集体成员的权益,或个别村民对决定权提出质疑,乃至要说法要维权,这类矛盾纠纷往往难以处置,或得不到有效平息。当地政府在受理并作出书面答复(复核)意见中运用观点基本是“×××是否能享受××村××组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应由××组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从近几年的工作实践看,这种“答复意见”不能使部分上访人心悦诚服。

  农村征地补偿金的分配问题,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的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积极探索新时期协调农村征地补偿金分配健康运行、和谐发展的路径,有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政通人和,密切党群关系。为此,笔者提出四点思考意见。

  一、制定分配方案要依法合理。征地补偿金分配方案,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分配方案要有根有据,经得起推敲和实践的检验。要认真调查摸底,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工作漏落。要集思广益,充分体现绝大多数村民意志和共识。讨论并制定分配方案,要让大家知情,要扩大参会面,可以聘请本乡镇法律工作者参与方案制定工作。分配方案一旦形成,要提高透明度,认真履行公示程序,相关的分工与责任要落实到人。

  二、村民代表要名副其实。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村民代表素质要与时俱进。分配方案可以说是村民代表智慧的产物。农村基层在推选村民代表工作上,要实行动态管理,坚持让扎根农村、热爱村组集体事业,有一定文化水平和道德高尚的村民当村民代表。力求村民代表资格真正具有代表性、公正性,防止拉帮结派。对少部分年龄偏老、思路迟钝、不理事务的代表要适时退出,让想干事能干事的村民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三、推行纠纷调处听证制度。矛盾纠纷力求在基层得到解决。在村(组)召开专题听证会,可以邀请村上的村民代表、威信高的村民、老干部、老党员、老邻居、乡镇法律工作者等参加。听证会上要请当事人反映情况、申诉理由,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另一方面请与会同志发表意见,就理讲理,充分沟通,以理服人。通过听证可以使大家敞开思想,相互尊重,消除误会,解疑释惑,纠正错误,回归正义。亦可使双方当事人不花成本,不伤和气,思想问题与实际问题都得到有效解决。

  四、政府指导帮助职责不缺位。农村征地补偿金的分配,尽管分配决定权在村(组),事情发生在基层,但并不意味乡镇政府可以袖手旁观或不闻不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地方政府重视征地补偿金分配工作,不是要削弱或制约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而是要维护基层权益,并使基层权益的运行不偏离政策轨道。对此,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普法教育、政策提醒、业务指导、方案审查、运行监督等项工作,做到指导不领导,引导不误导,分清责和权,合力保平安。几项工作并举,就可能有效化解征地补偿金分配方面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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