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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临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

2017-12-21 A- A+

   长临高速公路是我国的一条重要高速公路,众所周知,修建高速公路,或多或少会占用他人土地,这会影响到他人的权益,应当依法给予一定补偿。那么,长临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今天,农权法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征地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高速公路建设属于国家公共利益需要,所以他的征地属于国家(政府)行为,其补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补偿费(一般为当地前三年年人均产值的6倍)

  2、安置补助费(一般为当地前三年年人均产值的10倍)

  3、青苗补偿费(按照年产值计算)

  4、构筑物费用(按照政府文件规定标准)

  5、执行“农转非”地区,对符合“农转非”条件的应购买“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其他涉及征地范围内和安全间距内的房屋拆迁费用另计。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农权法律网小编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高速公路建设属于国家公共利益需要,所以他的征地属于国家(政府)行为,其补偿主要有土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青苗附着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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