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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的无证房必须给予合理补偿

2018-02-17 A- A+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老百姓的房子被“误拆”、“偷拆”等行为经常出现。由于“误拆”的违法成本低,实践中不乏行政机关通过“误拆”强制拆除他人的房屋的情形。而“偷拆”则更加复杂,行政机关之间往往可以互相推诿,没人给个准确的说法,致使被拆迁老百姓告状无门,拆迁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因此,一旦自身房屋遭遇“误拆”或“偷拆”,应该起诉谁,谁是被告,成为困扰被拆迁户的一个难题。

  史西宁律师结合自己多年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经验,对这一难题给出了答案。

  一、关于“误拆”或“偷拆”行为的定性

  一般而言,所谓“误拆”是指行政机关作为征收方,被误拆人作为被征收人,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由于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施工方在拆迁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导致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拆除。“偷拆”是指行政机关作为拆迁征收方,被偷拆人作为被征收人,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程序进行告知,在被征收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偷偷拆除的情形。

  二关于“误拆”或“偷拆”行为的被告如何确定

  仔细分析房屋被“误拆”或“偷拆”过程中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难发现其中主要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第一,行政机关与被误拆人之间形成的以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为内容的行政法律关系。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与被征收人就土地、房屋补偿等事项直接进行交涉,但不直接实施拆迁行为。第二,行政机关和施工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房屋征收部门与施工方签订合同,委托拆迁施工方实施具体的拆迁工作,施工方的拆除范围和拆除对象应是行政机关明确了的,其在实施拆迁行为时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施工方本身并无任何权利去拆除他人的房屋。

  明确以上法律关系,完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只要行政机关与施工方存在委托关系,就应以就应该由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确非行政机关的授意导致的“误拆”或“偷拆”,行政机关可在行政诉讼结束后以拆迁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向施工方进行追偿。

  三 “误拆”或“偷拆”行为确定被告的司法实践

  史西宁律师在代理大量“误拆”或“偷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各级法院在办理“误拆”或“偷拆”案件的基本思路是,只要原告能证明该地是某地方政府在实施征地拆迁,有相应的征地公告或者征收决定公告,就即使该地方政府不承认“误拆”或“偷拆”是其实施,一般法院也会认定“误拆”或“偷拆”的法律后果,也应该由该地方政府承担,但这些具体做案件的技巧需要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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