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业领域 > 征地占地

农民举家到城市居住后,无权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吗?

2018-02-28 A- A+

  【案例简介】

 

  福建泉州某村的村民石某由于其儿女都在城市里工作,于是也搬到城市儿子家居住。石某在村里承包了三亩田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证明。石某进城时和邻居小张商量,其承包地由其邻居小张代为耕种,但土地使用权还是石某本人的,石某的户口也还在原村里。去年村委会与泉州某机械集团公司签订土地征收协议,沿马路的一块土地被征收,石某承包的一亩地也在其中。村里向各户村民发放土地补偿,但没有给石某发放。村里认为,石某已经到城里居住,土地已经由别人耕种,因此石某不是补偿对象,而且这个是村里的惯例。那么问题来了,到城市居住的农民是否真的无权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呢?

 

  【律师解答】

 

  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解答如下:

 

  1、首先,石某仍具备原村民资格,有权分得征地补偿款,村委会的研究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石某的合法权益。

 

  2、其次,石某可以首先和村委会就征地补偿分配问题进行协商,若无法协商一致,你可以找相关政府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原因分析】

 

  《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农民到城市随子女生活养老,是正常的社会现象。由于农民进城生活后,身份本身没有发生变化,没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其生活予以保障,如果因农民进城居住就收回他们的承包地,可能使他们面临生活困难。土地征收补偿也主要是为了解决承包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若因农民进程居住就剥夺其承包的土地,进而剥夺其获得征地后的基本生活保障,明显有悖于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村组织不得以农民进城为由收回承包地,农民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他人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本案中,石某进城时,明确委托邻居小张代为耕种农田,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石某进城后,户口还是在原来的村里,其身份并没有改变,土地仍然是其生活的一个保障性资源。石某仍然具备村民资格,应依然享受土地征收补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23、24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现在村集体组织已经分配了土地补偿款,石某要求其和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要求获得土地补偿款,于法有据。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