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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中,法律给予百姓的权利是什么?

2018-03-02 A- A+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老百姓一直处于弱势一方,通常疏忽在法律层面给予的权利,屡屡处于被动地位,得不到翻身房屋拆迁补偿低的可怜,经常在私底下诉苦拆迁主管部门的横行无忌、不近人情,然而不反省自身是否有所行动,是否主动出击。今天刘可心律师为大家阐述房屋拆迁中,在法律层面给予老百姓的权利!

  一、听证权

  依据国土资源厅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会的权利,可申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等权利。更多征地拆迁资讯 搜cqlst1981

  二、知情权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即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选择评估机构权

  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即被拆迁人依法享有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可选择省外的机构,保证其公平、公正、合理性。

  四、申请三级人身保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即被拆迁人人身及财产遭到威胁、侵犯时,依法享受向三级公安申请人身保全。

  五、行政复议的权利

  行政复议指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在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可复议包括:征地批文、集体土地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房屋征收决定、房屋补偿决定、违建告知书等等。

  六、行政诉讼的权利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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