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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协议不能取代法定征收程序

2018-03-14 A- A+

  读史,发现各个朝代的开国者,往往都秉持着韩非“权贵可以为平民提供庇护,而平民却是生产者与士兵的来源”的理念,实施均田制。但随着权贵阶层的不断壮大,均田与兼并不断相互反扑。最后,均田制随着一个朝代的灭亡的衰微,随着一个新的朝代而兴起。

  《琅琊榜》中的滨州侵地案,就是均田与兼并的一个小小交手。

  以庆国公为代表的权贵与地方豪强,为了兼并土地不惜屠灭朱家村。而老皇帝为了推行国政,就要抑制土地兼并,因为平民才是真正的生产者和兵源。

  我国现行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制度,如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或房屋,则受《土地管理法》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制。除此之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并无其他方式征收土地或房屋。

  同样,今天谈到的案例也发生在黄河之滨——滨州。

  风起

  都说,中国人对土地和房子的情感太重,以至于离开了土地和房子,就再也找不到安全感。

  王某,于一滨州某城中村世代居住。2016年5月11日,王某获悉,区政府作出《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西王居委会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称:拟对西王居委会郑村区域的土地、房屋及其他构筑物实施征收。为使征求补偿安置方案公平、合理、科学,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本区域的被征收人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指挥部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

  得知自己居住的村庄被征收,王某虽然认为补偿不合理,但为了配合政府的征收行为,2016年5月14日,与区政府设立的征收办签订了《征收补偿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现有房屋面积289.60平方米,应于2016年5月21日前将房屋腾空后交付甲方,由甲方按规定统一组织拆除;甲方向乙方支付房屋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签合同奖励费、搬家奖励费等共计596795.60元。此外,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等合同条款。后原告王建忠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了房屋,2016年5月22日,王某和某办事处签订了认购合同,认购了被告提供的100平方米、140平方米的安置房各一套(暂按1330元/㎡的标准计算房款),并领取了扣除暂付房款后的剩余款项。

  王某因没有见到征地文件,为了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便分别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滨州市国土资源局、滨州市国土资源局槟城分局申请书面公开“征地批文、一书四方案、和征地红线图”,果不其然,三级国土均答复王某所在村庄尚未征收。

  自己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三级国土的回复竟然是村子没有被征收。王某认为,区政府作出的征收意见稿谎称西王居委会土地被征收,以骗取王某与其签订征收补偿合同的方式征收自己房屋的行为违法。

  遂,一纸诉状,将区政府诉至法院。

  雷鸣

  一审的判决,总让人哭笑不得。

  一审法院认为,征收补偿合同本身属于行政协议,不等同于征收行为,本案项下不存在具体的征收行为。

  一语之下,立场立见。

  本案中,区政府于2016年5月11日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期间,王某于区政府签订了征收补偿合同,并于规定期限内腾空了房屋。后,王某又签订了认购合同认购了区政府提供的安置房、领取了房屋补偿款项。王某更是没有证据证明在实施上述过程中,区政府对其采取欺骗或胁迫行为。

  由此,王某自与区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合同,领取补偿款后,区政府对房屋实施拆除行为或者是作其他处分,均与王某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王某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这招大发了,直接把我们的诉讼资格给整没了。

  一审都没进入实体审,直接在诉讼资格上折戟沉沙。

  雨至

  相信,阳光总在风雨后。

  相信,自古二审出真知。

  一审不成,我们再生二审。

  王某不服原审法院裁定,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指令原审法院重审。

  首先,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严重错误。王某所诉的征收行为是区政府以与王某签订征收补偿合同的形式征收王某房屋的行为,该房屋征收行为系区政府侵犯王某房屋财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

  征收补偿合同能够证明区政府是实施房屋征收行为的主体,且该征收补偿合同的标题及内容亦可证明区政府实施了房屋征收行为。

  其次,王某土地系集体土地,未经法定程序征收,区政府实施的征收行为无任何依据,且区政府再原审法院庭审中认可该事实。

  再次,本案协议迁拆不合法,也不是协议拆迁,区政府再集体土地未征收的情况下便实施征收行为,程序明显重大违法,有滥用职权之嫌。

  最后,由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罔顾法律,以至于适用法律错误,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区政府辩称,征收合同已由区政府依法履行,王某无权再就征收补偿合同提起行政诉讼。

  然后,征收补偿合同不属于征收行为,王某无权依据此请求取人征收行为的合法性。王某混淆了协议拆迁和依法征收的概念,政府协议拆迁是为了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也实际使被征收人的房屋获得了升值。

  并且,征收、补偿工作尚未启动,被上诉人并未作出征收决定,本案项下不存在具体征收行为,依法应当驳回王某的起诉。

  一声惊雷,放佛听到旁听席上有人小声在讲——政府不承认征收啊。

  天晴

  每天都有新的故事。

  区政府的辩解是新的,新的让我们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

  同样,法院的判决也是新的,就像我们盼望已久的新生命。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除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征收之外,人民政府采取其他形式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行为均缺乏法律依据,也为现行法律所不容许。

  而在本案中,区政府所辩解的协议拆迁,实质上是以协议购买的方式代替了应当依法进行的征收补偿工作。

  区政府虽然与王某签订了所谓的征收补偿合同,但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征收补偿合同也不能取代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土地或房屋征收。王某所诉请区政府以与王某签订征收补偿合同的形式征收王某房屋的行为违法,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认定王某与区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合同领取补偿款后,区政府对房屋实施拆除或者是作其他处分,均与王某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王某提起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滨州再一次上演了《琅琊榜》。

  现今,开发商或者政府为了拿到土地,往往手段繁多,无所不用其极。

  经此一役,我们更加明确,不管是模拟拆迁、协议拆迁,还是棚户区改造,都需要按照法定的征收程序来征收土地或房屋。

  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律规定进行征收之外,人民政府采取其他形式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行为均缺乏法律依据,也为现行法律所不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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