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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政府以村委会作为“名义上”的拆迁人

2018-03-29农权编辑 A- A+
  近一年多来,办理了不少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案件,尤其是山东省,打着“旧村改造”的名义,实则变相开发。他们的共同特征是找被拆迁人的都是村委会,甚至强制拆迁的也是村委会,而经了解这些拆迁实质都是政府操作的。

  一来与被拆迁人发生关系的是民事主体(村委会),被拆迁人或被征收人只能进行民事诉讼。而民事诉讼一般都有赔偿数额,数额均不低,如果起诉就要承担不菲的诉讼费,这样很多老百姓就打不起官司,而行政诉讼的诉讼费一般每个案件才50元。

  二来现在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法律并未出台,很多地方也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现在有些更加无所顾忌了,而以村委会名义拆。在此情形下,一般都会签协议,这样双方的法律关系也发生了改变,被拆迁人难以用征收的法律关系来保护自己。更严重的是许多被拆迁人法律意识淡薄,自己手里边协议都没有,想告协议无效都很困难。

  三来可以打着旧村改造的名义,变相开发。对于这种情况,许多被拆迁人不知所措。不过,违法的终究是违法的,总有办法,只是维权难度会高一些。

  所以,被拆迁人要增强法律意识,积极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被拆迁人要注意保留一切证据,拆迁方给的资料都要,哪怕是空白协议书,必要的时候应当录音和摄像。二、对违法拆迁的,如签了协议,尽早起诉协议无效。结果可能不仅是协议无效,更有可能获得很多平时不可能看到的资料或事实,而对新知的事实,可能知道真正的拆迁者,以帮助自己维权。三、对违法拆迁和征地,向政府职能部门书面举报,注意保留举报证据,让政府履行管理职能,如不履行,则可对不作为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四、遇到暴力或违法强拆,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除电话110外,还应当书面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查处,公安不履行职责,也可起诉公安局。五、要有斗争的勇气和智慧。还要提醒的是,注意保存自己地上物的证据,以免被非法拆除后,无法证明地上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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