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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土地征用补偿新标准

2018-04-03 A- A+

  土地被征用,相对应的应该是可以确定补偿款,土地补偿款一般是对土地有征用行为所领取的补偿,这种补偿按照所征用的土地的面积进行计算,按照相关政府的规定进行计算。下面就由农权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应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无锡市2017年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其中,土地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针对失地农民。前二项对象为物,系对物因征地受到的损失的补偿,基于损失与补偿的法律因果。后一项对象为人,系对征地后失地农民的劳力安置,该项是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这些补偿费的权属亦作出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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