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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村委会到底有什么职权

2018-04-14 A- A+
  在征地拆迁中,冲锋陷阵就是村委会,村民见到最多的就是村委会干部,村里的征地拆迁事宜基本上都是村委会包办,村委会俨然以征地拆迁大管家自居。那么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到底有什么职权,下面给你做一下解释。

  一村委会不是一级政府无权征地拆迁

  村委会也称“ 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即地方政府,无权批准土地征收;在我国征收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做为村委会,一个村民自治组织,自然是没有权利对土地进行征收与批复的。

  二、村委会没有权利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在我国村委会想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有严格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6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此可以了解到,村委会想要收回土地并非任意为之、只手遮天。法律是不会支持的。

  三、村委会没有权利私自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

  在村委会没有接受被征收方委托时签订补偿协议。这就证明村委会根本没有这样的职权,所签属的协议从性质上属于无效协议。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农民的保障,必须专款专用,不需统一安置的,需要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村委会组织法》第3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村委会没有权利私自分配征地补偿款

  针对征地补偿款的分发问题,国家没有统一的明文规定,这个一般有村民开村民会议进行抉择,补偿款涉及的是村民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开村民会议来决定分配问题,是最民主的方式。并且在我国《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中也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需要开村民会议决定。因此我们的征地补偿款不是村委会几个人私下可以决定的,他们没那么大的权力。

  五、村委不能私自无权买卖、流转土地

  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如果想要对土地进行重新分配或者买卖,首先就要征求全体村民的同意,并且一定要在合法的范围内对土地进行整合,不能私自与开发商勾结,不经过任何报批手续,进行土地买卖,这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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