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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难题:农户针对农村征地补偿有质疑的处理

2019-08-05 A- A+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要求,就进行农村土地征收的,依照被征收农村土地的原主要用途给与补偿。征收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包含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助费用及其地上附着物和地上青苗的的补偿费。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  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要求,土地征用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承包地虽然是由农户栽种运营,但仍是归属于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因而对于承包地的补偿费也归属于群众集体所有,并可用村民自治的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最后的分派和应用计划方案。作为承包户的农户对这一计划方案即便有质疑,也不可以根据是民事诉讼处理。但由于承包地而产生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上青苗的补偿费是归属于农户本人的,农户能够认为得到这两一部分花费的补偿,前提条件是这两笔钱早已被发包方如村民委员会领到了。假如村民委员会截流了这两笔花费,农民是能够提起诉讼另一方按规定给付这两笔花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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