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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不公平?你可以细数这些拆迁人违法行为!

2019-10-31 A- A+

       征地拆迁里被征迁人很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在遇到不公平的情况时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识破征迁人的违法行为。一般来说,征地拆迁中常见的违法行为有以下这些。

 

       1.征地拆迁主体违法

       征地拆迁中总有一些村委会违法越权进行征地拆迁,但是其实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征地拆迁文件不合法

       征地拆迁过程里会有很多的文件,比如征地告知书、征地批文、安置补偿协议等。列举一个最容易被忽略的征地批文过期无效的情况。很多征地的人会拿着过期的文件来进行征地,但是很多被征收人并不知道法律还有这方面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已经明确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3.征地拆迁程序违法

       这里包含整个征地拆迁过程里的违法行为,我们只列举不进行公告也不告知被拆迁人有权利申请听证和暴力强拆这两种最常见的程序违法行为。

       我国《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至于暴力强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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